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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8/2     浏览次数:    

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0年1月11日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英译:Anhui Hard-pen Calligrapher Association

英译缩写:AHCA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硬笔书法团体以及硬笔书法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家和广大书法爱好者、书法组织工作者等组成,是以振兴发展硬笔书法事业而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学术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文艺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弘扬中华优良文化,践行大书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为己任,以群众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为原则,努力开创安徽省硬笔书法事业的新局面。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持本会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履行团结凝聚会员、推动文化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书法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和业务指导机关是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省会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编辑出版作品集,发现和培养硬笔书法人才,不断提高我省硬笔书法艺术水平。

(三)配合学校对学生开展硬笔书法培训,支持、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硬笔书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能力。

(四)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指导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硬笔书法教育工具、软件等各类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的开发研制。

(五)组织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联展,扩大我省硬笔书法家的知名度。

(六)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艺术鉴赏;

(七)组织、开展同团体或个人进行与发展硬笔书法事业有益的联谊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分为成人会员、青年会员、少年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四)从事硬笔书法教育、书法理论研究或艺术创作有显著成绩;

(五)爱好硬笔书法、达到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

(六)与本会业务相关联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申请并提供能代表自己*高水平的作品一至两件;

(三)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免费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内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个人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严重损毁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注销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但延期换届上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主席团委员组成的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上限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席团委员(常务理事)若干,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代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聘用建议名单;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列席主席团会议,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主席团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主席团成员、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爱党爱国,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在本会担任过主席、副主席;3.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德艺双馨,有较高的威望)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成人会员每年100元,五年500元一次交清。青年会员每年60元,五年300元一次交清;少年会员每年20元,5年100元一次交清。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盈利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完整办清交接手续,并提请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如因条件限制,会计和出纳人员不能到位,本会的一切财务工作由秘书长在法定代表人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运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动仪,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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